由于在高空飛行中,空氣中氧氣成分相對減少、氣壓降低,因此孕婦運輸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條件:
1、懷孕32周或不足32周的孕婦乘機,除醫生診斷不適宜乘機者外,可按一般旅客運輸。
2、懷孕超過32周的孕婦乘機,應提供包括下列內容的醫生《診斷證明書》:
(1)旅客姓名、年齡;
(2)懷孕時期(如果已超過36周以上的孕婦是短途旅行,還要注明預產期);
(3)旅行的航程和日期;
(4)是否適宜乘機;
(5)在機上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。
※ 上述《診斷證明書》應在旅客乘機前72小時內填開,并經縣級(含)以上的醫院蓋章和該院醫生簽字方能生效。
3、懷孕超過36周,預產期在4周以內,或預產期不確定但已知為多胎分娩或預計有分娩并發癥者,不予接受運輸。
4、孕婦在客艙中將被安排在便于乘務員照料的座位上,但不能坐在出口座位處。
5、辦理懷孕32周以上至36周的孕婦旅客預約前,應先請其填寫《診斷證明書》和《特殊旅客(孕婦)乘機申請書》(格式與病殘旅客的《診斷證明書》和《申請書》相同)。經檢查符合運輸條件后,方能辦理定座手續。